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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出口创汇和纳税贡献的奖励暂行办法
2008-10-31 08:51  文章来源:南岳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区对外开放水平,充分调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南岳引进资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积极出口创汇,扶持纳税大户做大做强,全力推进南岳旅游二次创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成立南岳区引进资金、出口创汇和纳税贡献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发展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区商务局。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引进资金、出口创汇和纳税贡献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区引进资金、出口创汇和纳税贡献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
  1、为我区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引资中介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的单位(具体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
  3、外商(境外与港澳台投资者)投资企业和区外国内投资企业。
  4、引进区外无偿捐款用于我区公益事业的单位及个人。
  5、争取上级拨款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单位及个人。
  6、组织出口年创汇在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7、当年依法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第五条 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区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其工作单位。其他各级各部门公务员、职工、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区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中介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中介人,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则由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介人和投资者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奖励人与奖励比例。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来源
  第七条 引进区外资金的新开工开业项目或参与原有项目合资经营的中介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连续36个月的税收分成奖励,第1至第12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5%进行奖励,第13至第24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第25至第36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投资项目协调服务的单位,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连续36个月的税收分成奖励,第1至第12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5%进行奖励,第13至第24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第25至第36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外商和区外国内投资项目者,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连续36个月的税收分成奖励,第1至第12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商,第13至第24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投资商,第25至第36个月按区财政实得税收(或新增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投资商。对新批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另外再一次性奖励外商投资企业6000-8000元。

  第十条 对引进区外无偿捐款用于我区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对宗教团体的捐款,若捐款用于宗教场所建设且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的,享受奖励政策),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一次性给予10%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争取上级拨款用于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其中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1%-3%的奖励,争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按3%给予奖励,争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部分(含200万元)按2%给予奖励,争资额在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争取上级拨款用于我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可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其中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1%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无息或低息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兴办公益事业的引资人,在贷款使用期间分年度按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出口创汇企业按当年实际出口额一次性给予1%奖励。

  第十五条 对纳税户的奖励政策:当年依法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按年纳税额的2%给与奖励,其中50%奖励给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奖金由受益单位直接发放,在相应的拨款、贷款或捐款中列支,争取上级拨款不能提取工作经费列支奖金的,其不足部分将与其他各款所列奖金来源相同在区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励依据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前三年在年度期满的一个月内,持项目单位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区级税收凭证等材料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前三年在年度期满的一个月内,持项目协调服务资格证明、区级税收凭证等材料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前三年在年度期满的一个月内,持区级税收凭证等材料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持资金到位证明、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提出一次性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无偿捐款必须是区外一次性捐款在10万元以上,并使用在区内的公益事业或创利税收入的项目上,其计奖依据为受益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或受益单位投入的项目建设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争取上级拨款,不包含常年专项拨款项目和政策性增长部分,且资金的使用必须是用于区内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其计奖依据为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到位凭证和项目结算凭证。如用于改善本部门工作、生活条件或设备设施的不予计奖。

  第二十二条 无偿捐款和争取上级拨款的申报单位或个人持受奖人身份证明、资金使用单位对受奖人的证明材料、资金到位证明、资金使用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出口创汇企业于当年12月底前持海关出具的报关单或税务部门的退税手续等有效凭证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四条 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材料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局在受理奖励申请后,分类汇总,提交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将奖励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兑现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计量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受奖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奖励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金的,由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受奖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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